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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專項抽檢中發現2批次不合格餐具涉及普陀轄區,現將不合格餐具核查處置情況公示如下: 一、抽樣單編號為SC21330000301134738(餐盤)、SC21330000301134739(碗)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舟山市普陀區瑞合望湖餐廳使用的餐盤和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2021年12月21日,本局在對當事人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根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第三條第(2)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決定作如下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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