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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發現1批次不合格鱔魚涉及新城轄區,現將抽樣編號為SC21330000002741137的不合格鱔魚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 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商業街菜場路31號的舟山市新城玲姐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鱔魚,甲氧芐啶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3日向舟山市新城玲姐水產品經營部送達了編號為No:SP20215559的《檢驗報告》。經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于進貨前查驗供貨方《營業執照》,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陳述進貨來源,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本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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