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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芳等135戶個體工商戶(名單附后): 經查,當事人因連續二年未參加年報,且無正當理由,經催辦拒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和《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現決定注銷你已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未繳回的營業執照正、副本作廢。 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浙江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暫行規定》依法公告送達,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視為送達。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新城千島街道定沈路619號港航國際大廈裙樓二樓舟山市行政復議局)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聯系人:葉薇、密巧玲 聯系電話:2822052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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